备受关注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终于出台。记者2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全国率先出台公租房租金政策的省份之一。《办法》3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由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标准可在市、县价格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测算确定,也可采用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办法》规定,在市场租金比例法方面,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50%—70%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在成本租金法方面,明确公租房的成本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为确保公租房租金定价所依据的市场租金信息来源真实可靠,《办法》规定其所依据的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可由所在地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提供,也可由公租房项目管理单位调查测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测定。
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调整公布一次,或者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公租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因收入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未按合同约定退回的,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